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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区政府采购中心官员受贿362万获刑,曾帮人中标上亿元工程

程昆 深圳大件事 2019-03-30

日前,南都记者获悉,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陈建文受贿一案。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建文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50万元、港币140万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建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陈建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受贿细节曝光:帮助行贿人中标市政项目


南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建文于2006年12月至2013年9月担任深圳市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其主管招投标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判决书内容显示了被告多宗受贿事实。


地下车库、路边辅道均成受贿场所


2007年深圳市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与被告人陈建文相识,并保持长期交往。


2009年初高某得知“某村环境综合整治市政道路工程”和“某村环境综合整治地下停车库及文化广场工程”两个项目在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高某便找到被告帮忙,提前向其了解工程投标信息,并向被告提出在招标文件编制环节给予自己一定支持。被告答应尽力帮忙,之后高某顺利中标上述两个工程。


2010年底高某得知某区市容环境提升行动第三阶段建筑立面刷新及屋顶改造工程要在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又找到被告人陈建文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并提出与前次中标一样的要求。被告提前泄露具体招标条件帮助高某中标工程。


为表示感谢,高某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民币共计80万元。


 其   中


➩ 一次是在2010年下半年,高某在深圳市某区政府办公楼地下车库送给被告现金人民币30万元。


➩  另外一次是2011年下半年,高某得知被告在某饭馆吃饭,于是两人相约在某道路路边辅道见面,见面后被告接受高某赠送的现金50万元。


曾帮人中标上亿元工程


2009年下半年,深圳市东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为中标大运会建筑立面刷新及改造工程,找到被告人陈建文帮忙。


陈建文应允后,将具体招标信息在保密期内泄露给林某,并给出建议,以提高中标几率。


林某根据被告泄露的招标信息及指示,以深圳东某公司分别挂靠汕头建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某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了大运会建筑立面刷新及改造工程招投标。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内文无关)


在招投标期间林某先后十次前往被告的办公室,共计送给被告人民币100万元,之后,深圳东某公司挂靠两家公司分别顺利中标某区市容环境提升行动建筑立面刷新及屋顶改造工程E1标段、E2标段,中标金额分别是人民币1.06亿元、人民币5000万元。


中标后两次约“喝茶”


2010年底,被告人陈建文以类似形式帮助深圳市金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中标某区市容环境提升行动建筑立面刷新及屋顶改造工程B2标段。


被告将该项目具体招标信息,在保密期内泄露给吴某,并给出投标建议,以增加中标几率。吴某顺利中标后,先后两次约被告到其公司办公室喝茶,并分两次将现金人民币50万元、港币100万元送给被告。


受贿362万元,获刑十年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内文无关)


据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建文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50万元、港币140万元。南山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系在办案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线索的犯罪事实,并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线索的同种犯罪事实,不属于自首,对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但被告人到案后,能主动供述的犯罪数额大于办案机关原已掌握的犯罪数额,且已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南山法院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建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6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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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记者 徐全盛 见习记者 程昆

编辑:刘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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